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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税被罚12万,这个品牌不少人都吃过……回应来了!
据天津海关官网
3月17日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好丽友”)
因进口货物商品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22.29万元人民币
被天津海关罚款12.25万元人民币
图片来源:天津海关官网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撰洪
住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7974D
2022年8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预拌粉3票共计13500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21000061783、020220221000168924、021720221000066328,申报商品编号均为1901200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格114075欧元。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1022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40%,增值税税率9%。当事人进口货物向海关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核算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2857.56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221000061783、020220221000168924、02172022100006632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书面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针对此事,3月27日
好丽友相关负责人表示
“因货物商品编码申报有误而被海关处罚,
好丽友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进口预拌粉因工艺、成分的不同
对应海关商品编码、税率亦不相同。
因我公司对该批次预拌粉
分类方式理解不准确,
故而导致事件的发生。
我公司完全接受
天津海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处罚,
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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